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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发布时间:2014-07-18 12:00:02 / 已被浏览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设立码头、车场、货站、堆场、仓库、快件中心等有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场所(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免税商店、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除外)。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8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即将出台)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营资格;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4、有申请事项所必需的固定场地;
 
5、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的要求(如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隔离围网(墙),建立通道出入卡口,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等);
 
6、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复印件;
 
8、场所平面图;
 
9、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2至7项书面材料应当提供正本供海关审核。
 
办理程序: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提交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件,主管海关予以受理。主管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随附有关文件报直属海关审批。
 
2、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届满前,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可以批准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3、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验收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场所并提交相关文件,经主管海关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请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文件。
 
4、直属海关自收到验收申请和相关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2年;验收未通过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未通过海关验收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届满,申请人没有申请验收或经海关验收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自动失效。
 
(二)许可的变更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以及监管场所名称、面积的,应当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附件2),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三)许可的延续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需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附件3)。直属海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注册登记证书》;不准予延续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延续监管场所决定书》,并收回《注册登记证书》。
 
(四)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五)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法人依法终止的;(3)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许可的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场所,其经营人应当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2年内达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场所的条件。到期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未达到条件的场所,经营人不得再经营相关业务,海关不再派人监管。
 
(七)临时场所的许可
 
根据实际需要,经申请人申请,主管海关提出意见,直属海关可以依法批准设立海关监管货物临时仓储场所。临时仓储场所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办理时限:详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海关监管部门
 
办公地址:详见各海关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详见各海关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详见各海关联系电话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其他说明:
 
1、海关总署即将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对此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规范,在《办法》实施以前目前各海关暂时停止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的行政许可审批。
 
2、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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