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径核校(2026年9月):本文已按现行规定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且剩余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原则上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不再办理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改为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企业年检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多证合一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单独核发。具体路径与结果以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上海外资注册有关备案管理的申报范围政策内容解析,帮助更多的人了解上海外资注册相关内容、更多外资企业进入中国,致力于推动更好的经济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报告(原备案管理已废止)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其中,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填报《设立申报表》。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四)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五)合并、分立、终止;
(六)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七)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八)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注:《上海聚儒企业投资咨询服务平台》所发的一切原创或转载的内容,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所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