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有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14-08-13 14:49:06 / 已被浏览 次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具体是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主要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注意明确表述分销方式
根据8号令,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零售、特许经营、佣金代理等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申报时,应明确表述从事的经营活动内容,如批发、零售等,而不要笼统写“销售”,佣金代理应注明不含拍卖。
2、明确从事分销活动的商品种类
从事商品种类应按海关关税税则所列的商品种类列明,并在可行性报告中说明投资经营此类商品的优势,拟经营的商品种类要与投资规模相适应。经营范围如为大类,应注明(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2006年3月1日起,有哪些外商投资商业项目仍须报商务部审批?程序如何?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上报商务部审批:
1、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
2、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和原油、药品、汽车、农药和农膜化肥、盐、音像制品(批发)等;
3、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项目;
4、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申报企业按申报须知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申请、合同、章程应为原件)一式一份,涉及开设店铺的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给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市民中心服务大厅东厅8、9号窗口),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在5个工作日出具请示文件,上报国家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三、2006年3月1日起,有哪些外商投资商业项目可由深圳市直接审批?程序如何?
答:除上述报商务部审批情形的,其余均可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直接审批。
申报企业按申报须知报送全套资料到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市民中心服务大厅东厅8、9号窗口),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四、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从事分销经营范围,应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答: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申请从事分销活动,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1、生产型企业进行分销非自产产品,应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申报增资、增营,并修改合同章程;
2、分销产品的类别应同本企业的产品相同(按照海关编码分类);
3、生产型企业增营后应明确是否保持生产型企业性质,填写《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可在http://www.szbti.gov.cn/gov/wstzsp/xiazai.php网页点击下载),应注明分销营业收入不高于企业总销售额的50%,如转型为非生产型企业的,不再享受生产型企业税收待遇,分销营业收入可高于总销售额的50%。
五、新《公司法》实施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应是多少?
答: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人民币。经向商务部有关部门核实,目前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仍按8号令颁布时的《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即从事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从事零售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0万元人民币。
六、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申请增加从事分销活动,应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答: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申请从事分销活动,主要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投资性公司进行分销非所投资企业产品,应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申请增营,并修改合同章程;
2、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按期缴付,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3、投资性公司分销产品范围为跨国公司及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其同类产品,但地区总部分销产品范围不作限制;并填报《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可在http://www.szbti.gov.cn/gov/wstzsp/xiazai.php网页点击下载);
4、投资性公司设立店铺从事非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的零售经营活动,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可同时作保税贸易和非保税贸易两方面的业务吗?可否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
答: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申请分销权,经批准取得分销权后,该企业可自行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
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只限于保税区内经营的业务,如转口贸易等。
八、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迁出区外?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册地点变更(区外)申请,需对原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删去按规定只允许在保税区内开展的相关业务。经原审批机关征求区外拟变更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获同意后,企业可依法将注册地迁出保税区。
九、申请外商投资的汽车分销企业,应按什么程序申报?
答: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十、申请外商投资的药品分销企业,应按什么程序申报?
答: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分销的,应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一、从事分销业务的相关配套业务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加入议定书附件2,相关配套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贮、仓储和泊车服务;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
十二、申请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时需提交什么材料,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商务部商资函【2005】89号文,从2006年3月31日起,深圳市贸工局有权对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的设立、变更进行审批。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等事宜按《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第1号)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人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十三、申请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时需提交什么材料,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商务部商资函【2005】90号文,从2006年3月31日起,深圳市贸工局有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变更进行审批。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等事宜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2002】第113号)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
十四、申请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需提交什么材料,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商务部商资函【2005】92号文,从2006年3月31日起,深圳市贸工局有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设立、变更进行审批。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等事宜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2002】第114号)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
十五、申请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时需提交什么材料,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商务部商资函【2005】93号文,从2006年3月31日起,深圳市贸工局有权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除外)的设立、变更进行审批。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等事宜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第9号)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人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十六、申请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时需提交什么材料,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商务部商资函【2005】91号文,从2006年3月31日起,深圳市贸工局有权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进行审批。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等事宜按《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2002】第16号)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人报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十七、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要求对新设项目和新增境外投资者提供经公证或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对港澳地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如何认证?
答:根据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执业的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公证人经向当地的公司注册机关查证注册记录后,出具“证明书”,并由公证人办理内地使用文书转递手续供内地审批、登记机关使用。具体事宜,可致电: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852)28279700 (86-755)25586854);
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 (852)28778775
十 八、对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如何认证?
答: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将其身份证明或开业证明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时,将正本交予当事人,副本交台湾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寄送省级公证员协会以备核验。当事人持正本到省公证员协会申请办理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协会工作人员在将当事人交来的正本与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副本比对后,正副本相符的,给当事人出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该公证书生效,可在大陆地区使用。在深圳使用的文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出具核验证明。
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涉台副本寄送查询电话:86-20-86351217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政民路51号1413房
十 九、境外个人投资者当面呈报资料,身份证明是否还需公证或认证?
答:如境外个人投资者持合法证件入境,其本人亲自向审批及登记机关递交申报材料的,经审批及登记机关验证,其身份证明可不需公证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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