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径核校(2026年9月):本文已按现行规定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且剩余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原则上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定,原外资企业法项下“首期15%、三个月内缴清”及按美元规模分年缴清等规则已废止。具体以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三)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四)合营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中也无“投资总额”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原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首期不低于认缴额15%、三个月内缴清”等分期规则已废止。现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一般适用《公司法》,认缴出资原则上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实缴完成前,股东仍应按章程和法律规定承担出资义务,不能把未缴出资当成已到位资本的财务报表。
(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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