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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3日 15:19:58 / 已被浏览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4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71条等。
  2、批准条件
  (1)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
  (2)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3)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状况说明。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合资法》第13条,《合作法》第24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47条2款,《外资法》第20条,《外资法实施细则》第71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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