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径核校(2026年9月):本文已按现行规定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且剩余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原则上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不再办理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改为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企业年检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多证合一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单独核发。具体路径与结果以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1、审批依据
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现适用《外商投资法》)第13条、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现适用《外商投资法》)第7、24条、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现适用《外商投资法》)第10、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4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71条等。
2、批准条件
(1)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
(2)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3)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状况说明。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合资法》第13条,《合作法》第24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47条2款,《外资法》第20条,《外资法实施细则》第71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