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1 / 已被浏览 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
沪人社规〔2020〕2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 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光资源和法保障局 2020年11月3白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 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 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 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 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 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 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 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 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 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
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
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 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 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 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 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 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 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 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 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 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 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 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 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
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 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 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 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 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 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 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
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World Report)、 S 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 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 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 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 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 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 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 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 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 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 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 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 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
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 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 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 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 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 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 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 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 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 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 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 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 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 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 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 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 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 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 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 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 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 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 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 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
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
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 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 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 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
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 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
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 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 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 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 迁移手续。
第八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 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
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
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 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九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 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
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 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 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第十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 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 伪造或申办落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 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 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 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1月30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 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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