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径核校(2026年9月):本文已按现行规定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且剩余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原则上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不再办理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改为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企业年检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多证合一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单独核发。具体路径与结果以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越来越注重“外资注册”企业在国内的发展,随着政策的不断落实,最新的外资注册政策也呼之欲出,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报告(原备案管理已废止)暂行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伙伴。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资注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现适用《外商投资法》)、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现适用《外商投资法》)、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现适用《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资注册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资注册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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