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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跨国公司设立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9日 14:44:20 / 已被浏览

 

管理性公司的地区总部: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           公司名称 :
企业名称由四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业性质+行政区域+组织形式或相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名称定义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企业名字中无字号和中国,要求注册资金为5000万人民币
 
1.XXX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XXX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二、               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
1、        投资经营决策
2、        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3、        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4、        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5、        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6、        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7、        员工培训与管理
三、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        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
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四、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资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5、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
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外国跨国公司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企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一、        公司名称 : 企业名称由四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业性质+行政区域+组织形式或相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名称定义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企业名字中无字号和中国,要求注册资金为5000万人民币
 
1.           XXX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2.           XXX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3.           XXXXXX(中国)有限公司
三、               投资性公司主要功能:
投资性公司主要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合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这些公司虽然是中国企业法人,但其投资企业享受外资待遇。投资性公司一方面具备管理协调服务在华投资企业的职能,另一方面兼有不断扩大在华投资的功能。
其具体功能包括: 
1、直接投资功能。
直接投资是投资性公司的主要功能,投资性公司视同外国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服务功能。
为辅助其所投资企业更好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其投资功能的重要补充,投资性公司还可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人事管理、外包服务、售后服务运输服务、仓储服务、租赁服务等,协助所投资企业在国内外采购设备、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产品。同时,投资性公司还可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3、进出口功能。
作为一项鼓励政策,在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尚未开放贸易权和分销权的情况下,允许投资性公司通过试销、系统集成进口一定数量的商品;可在国内收购非自产产品出口,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4、地区总部功能。
为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赋予了地区总部比一般投资性公司更优惠的政策,允许地区总部进口并在国内销售跨国公司的产品,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独资财务公司、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物流配送服务、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
 
 
三、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四)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第(一)1、项的规定。
(五) 第(一)1、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六)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第(一)1、项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四、  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
1.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经营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六)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投资性公司出口产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七)投资性公司可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特殊商品及以零售和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九)经商务部批准,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
(十)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
(十一)行使财务中心或者资金管理中心职能且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离岸帐户与境内其他帐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跨境资金往来管理。
 
2.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下列业务:
(一)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三)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七)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八)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九)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申请以上业务需要向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文件
3、       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4、       投资性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5、       投资性公司的章程修正案;
6、       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中国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8、       中国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五、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投资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政策依据:

1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2《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3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二)         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3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4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办理程序:
三)   投资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申报材料:
1、 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 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 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5、 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       注册地址:提供房屋租赁的如下文件
 
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楼。业主是境外公司或境外自然人必须办理房产租赁备案表
 租赁合同7份
 租赁合同的公证书
租赁合同的房地产交易中心 租赁备案登记表
 业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份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份
 业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字4份
如果合同是授权人签字的需要提供授权书原件同时提供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字4份
 
 
 
 
七、          注册资本:
(一)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投资性公司可将部分注册资本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以上述注册资本所设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或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出资(或增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投资性公司出具的对所投资企业人民币出资来源与上述注册资本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即可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相关手续,无需再次办理投资性公司以人民币境内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二) 中外合资的投资性公司以来源于其中方投资者人民币出资的注册资本在境内设立企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等外汇管理相关手续,可按普通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正常办理验资手续。
(三)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出资应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注册资本中剩余部分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起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出资应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注册资本中剩余部分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投资性公司可将部分注册资本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以上述注册资本所设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或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出资(或增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投资性公司出具的对所投资企业人民币出资来源与上述注册资本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即可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相关手续,无需再次办理投资性公司以人民币境内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八、  外方投资方的要求:
申请材料 : 
一、新设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三)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四)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七)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提交的保证函;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十)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十一)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十二)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三)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      以上文件一式三份
九、  获得地区总部认定企业的政策:
1.)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
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2.)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
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3.)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
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
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和《就业证》。
5。)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6。)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
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
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7.)在政策扶持方面:
 
政策扶持
 
根据新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购房租房补贴、人才引进支持等优惠政策。其中,“三免三减半”是指企业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购房租房补贴”是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将按购房房价给予1.5% 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三年内按年租金将给予1.5%补贴;对人才引进则有系列扶持政策,如优先办理本市户籍,简化出入境手续,提供出境便利等。需要强调的是,优惠政策的给予将按照最优的原则,如有的企业原来已经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两免三减半”等优惠,在认定为总部后,优惠政策的给予将按照最优的原则,不可以叠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厅转发市商委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立地区部的定》若干施意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人行上海分行、外管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实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落实相关鼓励政策,现制定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资助与奖励
  (一)资助与奖励的标准
  1.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4.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市人才奖励政策时另行确定。
  (二)资金的来源
  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另行制定。
  二、资金管理
  鼓励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结算帐户操作。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与风险状况。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三、人员流动
  (一)简化出入境手续
  1临时入境
  对设在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
  2长期居留
  (1)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属的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2)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父母以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3永久居留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紧急情况下来沪
  对受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邀请临时来沪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5赴香港、澳门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6赴台湾
  对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上海户籍的员工,如提供入台旅行证件和国务院台办批件,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7出国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因商务需要出国的上海户籍员工,可凭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申办护照。
  (二)简化外籍人员就业许可手续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持L、F、X字签证入境,如在本市就业,可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三)方便国内优秀人才的引进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引进的外省市员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提供便利。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办理本市户籍,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物流分拨中心,以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企业的物流整合。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将根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物流运作模式的最新发展和需求,不断探索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以适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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