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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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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规定

口径核校(2026年9月):本文已按现行规定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且剩余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原则上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出资期限规定,原外资企业法项下“首期15%、三个月内缴清”及按美元规模分年缴清等规则已废止。具体以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经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非货币出资应依法评估作价。

出资期限不再适用已废止的外资企业法“首期15%、三个月内缴清”及按美元规模分年缴清规则。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原则上应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规定
出资期限应记载于章程。上述“两年内缴清、首期20%且90天内缴清”的旧规则已废止;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原则上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按期出资的,依照现行《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不再适用已废止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规则。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依法承担补缴及相应责任。一般有限公司登记、变更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法律对特定行业或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