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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问题解答

News Detail

外资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材料

口径核校(2026年9月):本文已按现行规定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且剩余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原则上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不再办理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改为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企业年检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多证合一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单独核发。具体路径与结果以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原件,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董事签字不得少于法定人数)
3、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已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80元;
(2)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费按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3)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份);
(4)遗失执照补(换)证照50元(份)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已废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现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4)已废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现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5)已废止的《外资企业法》(现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