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28 / 已被浏览 次
(一)纳税人识别(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购买方为企业,公告中对企业的解释: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购买方为:个人、境外企业、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不符合16号公告的购方企业要求。
(二)作为税收凭证的要求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三)开具内容真实性要求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四)发票开具接口系统要求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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