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5 / 已被浏览 次
文号: 财税〔2014〕12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4-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3日
财税知识
更多>>-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要哪些材料<
- 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申请需要哪些材料?上海聚儒专业财...
相关资讯
更多>>- 中小企业为什么要选择财务代理<
- 据相关数据统计,仅上海地区就有4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在企业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