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上海发布发展壮大市场主体32条
发布时间:2022-05-16 15:00:32 / 已被浏览 次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韧性,赋能高质量发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今天(1月13日)发布《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共32条,对标上海优化营商环境5.0版,聚焦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准营规则、治理数字化扩展应用场景和包容审慎的市场竞争监管规则。
进退自如
若干措施提出进一步压缩市场主体登记时限,以当场登记为通例,将登记时限压缩至半个工作日。
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也将提质增效扩能,将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平均周期压缩至5个月,将首次注册技术审评平均耗时较法定时间压缩50%。
获得营业执照,快速进入市场,只是第一步,监管部门发现,“大门”后的“小门”,即行业准入环节的便利化,已经成为市场主体更渴求的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方向。
若干措施聚焦如何便捷地打开“小门”,在准入准营上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首先是在浦东新区试点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
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后,市场监管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待条件成熟后,试点经验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第二是在全市范围内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即日起,上海实施5大类9个品种低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发放许可证前不再进行现场核查。这就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原先需要10个工作日才能取得许可资质开展经营活动,变为直接当场办结。
同时,相关许可资质的审核从事前移到事后。辖区监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企业,将被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上海将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实施评估制。
近年来,上海连锁经营发展迅速,企业对便捷办理门店经营许可有了更高期望。今后,企业申请开办分店时,仅需承诺其符合经过评估的设计流程和管理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便不再进行现场核查,而是直接作出许可决定,让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更便捷地走过“小门”。
“大门”既要能方便进,也要能自由出。
若干措施明确,上海将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政府政策措施,促进市场主体规范有序自由流动。
浦东新区还将探索实施承诺制注销,对已被强制除名的市场主体,经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注销,将简易注销公告期从20日缩短至10日,拓宽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向市场供给更多企业名称、住所等资源。条件具备时,将在全市推广。
数字赋能
深度挖掘数字化治理的潜力,能够释放更多优化营商环境的空间,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2020年4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探索电子证照归集运用,首次实现电 子执照、电子印章的同步发放。截至目前,已有近197万户市场主体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办理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积金等业务,累计达1446万次。去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联动应用。
今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归集市场监管领域的所有电子许可证,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领域所有电子许可证移动端的“一照通用”。
在企业年报方面,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认缴、股东等政府部门共享的部分公共信息将自动导入年报系统,实现一次申报、部门数据共享,为企业减负。
对于新设立的各级标准化技术组织,或者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任务通过验收的企业,若干措施明确,以后将无需提交申请资料,通过政府部门共享数据的方式,将企业资质、企业信用、企业认定等信息与政策条件进行比对,自动筛选出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名单,给予标准化方面的资助。
包容审慎
截至2021年12月,上海累计的市场主体数量突破318万户,其中,企业267.2万户,比上一年同期增长10.8%。相当于每千人拥有企业数107.4户,位居全国第一。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离不开公平、稳定、可预期、有温度的市场环境。
2019年3月,上海发布首份全国省级跨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至今,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已对3665家市场主体实施了免罚,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若干措施明确,今年将在广告、价格等领域进一步拓展免罚情形,探索制定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3.0版。同时,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不采取强制措施所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出台配套制度。
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9条“零跑腿、零见面”信用修复机制,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截至目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达到6739户。
今年,该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原则上满1年可提请修复信用,满3年自动移出名单。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立行政处罚信息梯度性信用修复制度,按照被处罚情节的轻重,分别设置6个月、1年不等的最短信用修复期,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引导、激发守信市场主体的活力。
(原发布时间: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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