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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微窗】9大类35项举措,市检察院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本市复工复产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23 15:11:47 / 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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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履职重点,营造有利复工复产社会环境

➤  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批捕、起诉制售假冒伪劣防治防护用品、生产生活物资等犯罪,打击破坏物资保供、物流快递营运、妨害供应链畅通,以及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保障有序复工复产基本秩序。

 

➤  依法打击诈骗、盗窃、敲诈勒索、聚众哄抢等侵犯财产犯罪,突出打击假借就业兼职、贷款融资、征信修复,或者冒用疫情排查、防疫检测、防疫补贴、防疫募捐等名义实施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追究妨碍疫情防控措施,倒卖防疫物资,伪造、变造、售卖核酸检测报告,伪造、买卖防疫通行证,故意瞒报谎报病情或者流行病学史造成新冠病毒传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等行为的刑事责任,从严惩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侵犯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维护防疫秩序、保障“动态清零”。

 

➤  依法坚决整治网络暴力和网络黑灰色产业链,从严打击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和造谣、传谣、侮辱、诽谤等犯罪,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净化网络空间。

 

➤  依法加强监检办案衔接配合,严肃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物资采购、物资发放等领域的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犯罪,及时做好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移送等工作。

 

2

体现司法宽容,审慎办理企业涉生产经营犯罪案件

➤  严厉打击企业恶意破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犯罪行为,对其他涉生产经营犯罪要具体分析、综合研判、准确区分。对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引发的案件,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市场风险、政策调整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依法审慎处理;对生产经营中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传播风险的,根据企业主、客观具体情况,审慎认定行为性质,防止简单定罪起诉。

 

➤  对企业经营者或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但能认罪认罚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结合其在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考量依法从宽处理的方式和幅度,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起诉的不起诉、能适用缓刑的建议适用缓刑。

 

  对已经逮捕羁押的案件,逐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无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尽量提供解决处理途径。

 

  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协同有关单位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督促涉案企业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促进从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努力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

 

3

精准有效监督,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

  在依法追究侵害企业财产和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破坏生产经营等妨害复工复产犯罪的同时,进一步深化落实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监督配合公安、审判机关把追赃挽损贯穿诉讼过程始终,全力挽回、补救被害企业损失。

 

  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及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撤案,切实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深化涉企“挂案”清理,让企业安心发展。

 

➤  加大对企业涉案财产处置的监督,发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不当的,及时督促纠正,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留必需的资金、设备等,防止因对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当、返还不及时中断正常生产经营。

 

4

立足纾困解难,妥善处理涉企业民事监督案件

➤  综合运用检察和解、检察建议、抗诉等多元化监督手段,支持和协助审判机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共同化解涉企经济纠纷,促进经营者诚实信用履约行权、分担风险,最大程度减少疫情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

 

➤  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对买卖、租赁、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较为突出领域的合同纠纷,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定事由,合理确定各方责任,维护交易关系稳定。

 

➤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综合运用各项检察职能合力规范金融市场和企业融资交易,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鼓励金融机构对还贷困难的企业采取续贷、延展或者合理调整利息,通过共同分担风险或者适当让利企业的方式,支持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

 

➤  稳慎处理劳动争议申诉案件,兼顾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企业经营平稳有序,保障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合法的工资报酬请求权,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的薪酬调整、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纠纷,平等保护疫情期间临时用工、共享用工的合法权益。

 

5

强化行政检察,努力实现政和人和

➤  依托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监督在税收优惠、租金减免、社保费调整等政策实施中的行政给付行为,积极开展涉企行政争议化解,促进企业权益平等保护。

 

  积极协同探索落实从轻处罚等包容审慎监管措施,拓展完善行政处罚企业暂缓、分期履行适用,助力企业更好发展。

 

  通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加强对卫生防疫、动物检疫、市场监管等领域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监督。

 

  对涉疫行政征收征用依法应当及时清退返还而没有清退返还或者应当补偿而没有补偿的,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6

推进公益诉讼,及时修复受损公共利益

➤  在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听证、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涉案企业采取分期履行、优化修复方案等方式,以最小成本修复受损公益。

 

  在安全生产领域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经营安全开展。

 

➤  探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结合办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探索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治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发挥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机制作用,根据需要开展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维护复工复产秩序、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联合专项监督等行动,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和执法活动。

 

7

促进案结事了,积极化解涉疫民间矛盾

➤  依法平衡各方利益,稳妥办理因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消费借贷、侵权纠纷等民事裁判监督案件,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刑事和解、司法救助等,释法说理、消弭对抗、促成共识。

 

➤  对不遵守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破坏防疫秩序,或者恶意利用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逃避法律责任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执行,维护执法、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8

能动履行职能,提升参与社会治理效能

  畅通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沟通联络,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效预判受疫情影响较为突出行业、领域的苗头性、趋势性风险。

 

  深入剖析个案、类案和司法数据中反映出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规风险、相关主管部门履职过程的管理漏洞,规范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源头上促进同类性、倾向性问题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深化拓展检察环节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实践,聚焦市场主体感受迫切的难点痛点问题,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建言献策,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更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  依法督促有关机关对未予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社区矫正人员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9

丰富便民举措,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  提升数字检察水平,全面推进全流程全息办案综合平台建设,优化互联网阅卷、线上电子法律文书送达,未成年人远程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举措。

 

➤  加强政法协同力度,提升速裁、简易程序适用效率,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采用线上云办案、远程视频提审、视频庭审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及其防控对办案的影响、减少当事人诉累。

 

  发挥“12309”检察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检察为民”专栏作用,开设涉疫、涉企案件和司法援助专门通道,扎实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确保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相关诉求得到及时受理和办理。

 

➤  积极研判、精准回应复工复产法治需求,注重发挥典型案事例的警示、引导作用,及时发布涉企业复工复产典型案例,结合检察办案做好相关政策解读、法治宣传、法律风险提示等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依法防疫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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