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径核校(2026年9月):本文已按现行规定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且剩余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原则上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五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不再办理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改为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企业年检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多证合一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单独核发。具体路径与结果以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各工商分局,各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规定,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停止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受理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包括房地产经纪执业注册、变更、注销手续)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
二、停止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登记注册工作后,在办理房地产经纪企业设立登记和企业增加“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房地产经纪”。
三、本市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宽进严管”的要求,转变职能,由过去重视登记准入事项监管转变为更加重视经纪企业行为和信用监管,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本市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社会管理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和制度创新,引导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共治,推进行业自律,提升经纪企业自我管理水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