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 基本信息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地点
· 设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办理方式
· 审批证件
· 审批收费
· 权利义务
· 咨询投诉
· 常见问题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分类 |
科技创新 商贸人士 |
实施主体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10000002429003L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审批对象 |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行使层级 |
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支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涉及中介服务 |
数量限制 |
无审批数量限制。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
||
审批内容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权限划分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 |
二、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
申请人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科研立项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
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知识产权证书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企业注册登记表 |
申请人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申请人 |
原件 |
1 |
纸质 |
查看详情 |
必要 |
■申请文书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方式
(一)办理方式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获取用户名与密码。进入“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进行网上申报。认定企业在“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各区科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四)、(五)款进行复核,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专家评审的审查方式。
(二)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七、审批证件
(一)审批结果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三)送达期限
申请人自行领取
(四)审批结果样本
八、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否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统计、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1)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咨询途径:http://www.stcsm.gov.cn/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1)54065107
投诉渠道:http://www.stcs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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