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理记账机构相关管理方法(节选)
发布时间:2018-06-26 / 已被浏览 次
(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提交“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变更事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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