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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投资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16-12-01 / 已被浏览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5]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依据此文规定,个人以技术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技术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技术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技术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减除该技术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技术资产投资,应于技术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技术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文件对于个人用技术投资入股,给予了分期纳税的优惠,而且对于每期缴纳的税额也没有定额规定,实质上可以延迟至最后一年缴纳绝大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9月20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此文规定: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即按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通过此文规定可以看出,技术出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了更大的优惠,这个规定突破了41号文规定的5年的期限,只要投资人一直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就可以一直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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