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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2日 16:57:37 / 已被浏览

 一、有那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国家对最低出资额有专项规定?

 
(1)设立人才、职业中介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美元;
 
(2)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元;
 
(3)设立认证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4)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美元;
 
(5)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6)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7)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9)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10)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1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与1000万元人民币;
 
(1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3)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14)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司制只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以上:
 
(15)会计事务所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16)外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17)外资电影院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1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香港、澳门1000万);
 
(1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有什么规定?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执行专项规定,无专项规定的按一下比例执行: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70%;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上述规定设计外资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确定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执行。
 
 
三、外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何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总额的比例按上诉规定执行。例:某项目已批准登记投资总额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后又批准增加投资总额200万美元,该企业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200万美元的70%即140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应是390万美元(即140万美元加250万美元)。
 
四、股东除了以货币出资外,还可以以什么形式出资?
 
 股东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五、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现在可达到多少?是否受20%的限制?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未作特别规定的可参照《公司法》。
 
六  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的有那些?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七、外国投资者除了以境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外,还可以那些形式货币出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以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外的方式有:
 
1、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3、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 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的境内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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