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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所转制方案规定合伙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4-07-16 13:53:18 / 已被浏览

 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以下简称“转制方案”)。其中,转制方案要求“四大”合作所在合作到期后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规定了四个类别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转制方案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合伙人的资格条件。转制方案要求“四大”合作所在合作到期后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规定了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具备“三师”(即: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资格、具备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和虽不具备上述资格但承担事务所内部管理职责的四个类别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其核心是对暂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但具备其他专业资格的境外合伙人作出适当的过渡性安排。   二是明确转制的一般程序。转制方案规定,“四大”合作所合作到期后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财政部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以及财政部办理审批事项的时限要求,转制方案依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从制度上保证本土化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与转制相关的其他安排。主要明确规定“四大”合作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的执业资格延续问题、原合作所的外汇注销程序和新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外汇登记手续问题、税收政策的衔接问题等。
  此外,五部委在进行“四大”本土化转制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备受关注,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大”本土化转制涉及组织形式转型、管理团队调整等一系列问题,政策性强,国内外关注度高。为此,财政部等五部委在进行“四大”本土化转制过程中将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合法合规原则。“四大”转制工作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财政部与相关部委协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发布转制方案,确保转制工作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
  二是合情合理原则。“四大”转制工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四大”合作所的历史状况、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充分考虑中外双方合伙人的合法利益,并在过渡期内作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稳妥安排。
  三是公平竞争原则。“四大”本土化是方向、是潮流、是趋势、是规律,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四大”合作所的长远利益,有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共同发展原则。财政部等有关部委将继续支持转制后的“四大”中国成员所依法规范发展,同时支持本土事务所做强做大“走出去”,促进中国各类事务所健康发展、共同发展、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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